台灣採納國際會計準則的趨勢/會計準則之國際潮流趨勢
世界各國採行IFRS之情況如下(點選可變成大圖):
自2005年起,歐盟強制要求歐盟區域內之上市公司需採用IFRS編製財務報表以來,世界上採用IFRS的國家急遽增加。目前包含歐盟各國,澳洲、紐西蘭、香港、南非等超過110個國家皆允許或強制使用IFRS做為該國的會計準則。在2012年以後,加拿大、韓國、巴西、印度等國亦計畫採用IFRS,屆時預期採用的國家將達到150國。
目前,全球前10大資本市場中,僅剩日本與美國對於是否採用IFRS尚未做出最終決定,然而兩國的因應策略均為讓現行會計準則與IFRS接軌,並且響應全球採用IFRS的潮流,皆已公佈其全面採用IFRS的時程表,以為日後採用IFRS鋪路。
註一:已發行或已向金管會申報發行海外有價證券,或總市值大於新臺幣100億元之公司
註二:不含信用合作社、信用卡公司、保險經紀人及代理人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已於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四日正式宣布全面採用IFRS時程表,按其推動架構,其施行係按對象別分以下兩階段實施:
第一階段:上市上櫃公司、興櫃公司及金管會主管之金融業(不含信用合作社、信用卡公司、保險經紀人及代理人):
(一) 應自2013年開始依IFRS編製財務報告。
(二) 自願提前適用:
已發行或已向金管會申報發行海外有價證券,或總市值大於新臺幣100億元之公司,於報經金管會核准後,得提前自2012年開始依IFRS增加編製合併財務報表,依規定無須編製合併報表者,則得依IFRS增加編製本身之個體財務報告(individual financial statements)。
第二階段:非上市上櫃及興櫃之公開發行公司、信用合作社及信用卡公司:
(一) 應自2015年開始依國際會計準則編製財務報告。
(二) 得自2013年開始提前適用。
於適用IFRS時需提供前一年度依IFRS編製之比較報表,於適用前兩個年度需開始揭露IFRS計畫及影響事項。(引用自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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