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16日 星期五

投資性不動產-IAS 40

某些特定的不動產因其特性與自用不動產有顯著不同,於財務報導時係分類為投資性不動產。該類資產的現時價值與現時價值的變動,對財務報表的使用者來說是較攸關的。

所謂的投資性不動產(包含土地或建築物、或部分建築物、或兩者兼具),係指企業為賺取租金、資本增值、或兩者兼具為目的而持有之不動產。如其持有目的是為生產、提供商品或服務所使用,則該項不動產應按IAS16 「不動產、廠房及設備」處理。如出售不動產係企業之正常營運活動時,則該不動產係由 IAS 2 「存貨」所規範。自用不動產並不符合投資性不動產的定義。

投資性不動產之原始認列金額包含支付對價之公平價值以及其他直接可歸屬之成本。於續後衡量時,企業可就其會計政策選擇以公平價值或成本來衡量,該所選用的會計政策需一致地應用於企業所有的投資性不動產。

公平價值係指雙方對交易事項已充分了解並有成交意願,在正常交易下據以達成資產交換或負債清償之金額。公平價值之變動應認列於當期損益。

在成本模式中,投資性不動產係按成本扣除累計折舊及累計減損後之金額衡量,其與不動產、廠房及設備之處理方式一致。該投資性不動產之公平價值應在附註中揭露。

引用自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小手冊《掌握IFRS-精華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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