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16日 星期五

租賃會計-IAS17

租賃是一種不需在一開始支付全部對價即可取得資產使用權的方式,因此對企業而言,租賃是中長期融資的重要來源。 租賃會計對承租人和出租人雙方的財務報表皆會有重大的影響。

IAS 17要求在租賃期間開始日時,需將所有的租賃分類為融資租賃或營業租賃。租賃分類係根據租賃資產所有權的風險與報酬是否已經移轉給承租人而定。當租賃資產所有權的一切風險與報酬在實質上已移轉給承租人時,應歸類為融資租賃,其餘不屬於融資租賃交易,則應歸屬於營業租賃。另外,為了租賃分類的目的,土地和房屋租賃中的土地和房屋應分開考量。

在融資租賃情況下,承租人需認列租賃資產和相對應的租賃負債。租賃資產需攤提折舊。

相對的,出租人會認列應收租賃款,應收租賃款將被視為一個淨投資,淨投資金額等於最低租金給付額按照租約中隱含利率折現後金額,再加計出租人負擔之未保證殘值。

在營業租賃情況下,承租人不會認列租賃資產,出租資產仍視為出租人財產,並持續攤提折舊。承租人通常會依照直線法,將最低應給付租金平均分攤於租期內,認列租金費用於損益表,並貸記對出租人之應付帳款。

當依據租賃合約來判斷租賃交易處理時,需依照其交易實質。舉例來說,在售後租回交易合約中,出售者承諾買回出租資產,則在交易實質上應不視為租賃交易。因為出售者對資產所有權和可享有之權利和售後租回交易前一樣。

相同道理,當某些交易本身雖然不具有租賃交易的法律形式,但合約履行係取決於特定資產,且購買者可藉此擁有對該特定資產在實體或經濟上的控制時,則該交易實質是租賃交易。

引用自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小手冊《掌握IFRS-精華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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