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16日 星期五

外幣-IAS 21、IAS 29 許多企業都有跟國外的供應商或客戶

許多企業都有跟國外的供應商或客戶有業務上的往來,或其本身即擁有國外營運機構以從事跨國性的營業活動,這些衍生兩個重要的會計議題。


分別為:

  • 有些交易 (如:與外國供應商或客戶所進行的交易) 可能是以外國貨幣計價,但為財務報表之目的,這些交易係以企業本身的貨幣(功能性貨幣)表達。
  • 企業可能擁有國外營運機構,如國外之子公司、分公司、或關聯企業等,其會計帳簿是以當地國貨幣記錄。由於不同貨幣單位計價的交易是無法予以加總的,因此國外營運機構的營運結果與財務狀況必須換算成同一貨幣,也就是集團合併財務報表的「報表表達貨幣」。

上述兩情況所應採行的方法如下:

外幣交易以企業個體之功能性貨幣表達外幣交易應依交易當日之匯率換算至功能性貨幣予以表達;於報導期間結束日之外幣現金或可收取或應支付現金之外幣餘額(貨幣性項目),應按該結束日之匯率換算之,其換算所產生的差額應計入損益。以外幣計價且不依公平市價重新衡量的非貨幣性項目,應依交易當日之匯率換算至功能性貨幣;對於在財務報表上依公平市價重新衡量的非貨幣性項目,其換算匯率係採用公平價值決定時之匯率。

以集團貨幣表達國外營運機構的營運結果及財務狀況國外營運機構財務報表換算至集團之報表表達貨幣方式如下:資產負債表科目依報導期間結束日之匯率換算,損益表科目原則上應依交易發生當時之匯率進行換算,或可使用期間之平均匯率,若其使用係趨近使用實際匯率的結果。以上換算所產生之差異數係認列為權益的一項個別組成要素。

國外營運機構若其功能性貨幣屬高度通貨膨脹經濟之貨幣,企業應先依IAS 29-「高度通貨膨脹經濟下之財務報導」之規定將財務資訊予以重編,再依報導表達貨幣於期末結束日之匯率,予以換算。

引用自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小手冊《掌握IFRS-精華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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