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16日 星期五

合併及單獨財務報表-IAS 27(修正版)

IAS 27「合併及單獨財務報表」於2008年1月修正並公佈,該修正後的準則將對年度開始日在2009年7月1日或之後的財務報表開始生效,此修正後的IAS 27尚未經歐盟背書。

IAS 27(修正版)要求除少數例外以外,合併財務報表應按集團之概念編製。所有的子公司均須納入合併的範圍。所謂的子公司係指受母公司控制之企業;控制力是指透過主導或監管企業之財務與營運決策,以獲取其營業活動產生之經濟利益的能力,當投資人直接或間接持有超過被投資公司百分之五十之有表決權時,即假設具有控制力,然若有明顯反證時則可推翻該假設;另投資人雖未持超過百分之五十之有表決權股,仍可能透過其他方式擁有控制力,例如母公司可透過控制子公司之董事會享有控制力。

自收購日起子公司即應納入合併範圍,該日為將被收購者淨資產與營運的控制有效移轉予收購者的時點;透過合併報表的編製,母公司以及其所有合併子公司將顯示其在單一經濟個體假設下之營業結果與財務狀況;集團內之交易(如子公司間之銷售)將予以沖銷。

具有一個以上子公司之企業(也就是母公司)須編製合併財務報表,除非其符合下列所有條件:
  • 其本身即為受他人全數或部份持有之子公司(且其股東不反對其不編製合併財務報表);
  • 其債券或股權證券並未公開交易;
  • 其未進行在市場上公開發行証券之作業;
  • 其最終或上層的中間母公司有公佈符合IFRS之合併財務報表。
集團不得因其規模不大、或因特定之集團子公司從事不同業務而主張將其排除編製合併報表之範圍。

自收購日起,母公司(即收購者)應將被收購者的財務績效以及所收購資產與負債之公平價值,分別認列於合併綜合淨利表與合併財務狀況表(資產負債表)中,其中包括收購所產生的商譽。

子公司若完全以處分目的而持有,且符合待處分資產的定義時,仍須納入合併的範圍內,其相關的衡量與會計處理須按IFRS 5「待出售非流動資產及停業單位」之規定,依公平價值減出售成本評價。另外在母公司的單獨(非合併)財務報表中,其對子公司之投資,係按成本或IAS 39之金融資產評價。

特殊目的個體

特殊目的個體(簡稱SPE)其設立通常係為了達成某些特定或狹義之目的,其營運方式可能係依循事先決定的路線進行,因此SPE在設立後,其他企業將不會對其營運活動有明顯的決策權力,當企業與SPE間的關係在實質上顯示SPE係受其控制時,該企業應將SPE納入合併,該控制力可能在SPE成立之始透過事先決定SPE的營業活動來彰顯,或透過其他方式來運作,若企業暴露在SPE的營業活動或其資產的主要風險與經濟報酬時,應視為其對SPE有控制力。

引用自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小手冊《掌握IFRS-精華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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