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16日 星期五

每股盈餘-IAS 33

每股盈餘(EPS)係廣泛被財務分析師、投資者及其他人士使用,以評估公司之獲利能力及股票價值。通常EPS是以企業之普通股股數來計算與表達,因此在計算歸屬於普通股股東之本期淨利時,需扣除屬於其他具優先權利之權益工具的盈餘。


若企業之普通股或潛在普通股已在公開市場交易,或有計畫將於公開市場發行,應將基本及稀釋每股盈餘以相同顯著的方式,揭露於單獨或個別財務報表。若企業本身為集團之母公司,則應揭露於合併財務報表中。

基本每股盈餘係將歸屬於母公司之權益持有者的損益,除以加權平均流通在外之普通股股數(包含分紅配股及新股認購權利之調整)。

稀釋每股盈餘係考量所有稀釋潛在普通股的轉換對損益及普通股加權平均股數的影響。所謂的潛在普通股,係指可能導致發行普通股之金融工具或合約,如可轉換公司債及認股權(包含員工認股權)。

繼續營業單位及當期損益的基本與稀釋每股盈餘,應按每一類普通股分配當期淨利之不同權力,以同等顯著的方式表達於綜合淨利表(或單獨損益表)中。停業單位之每股盈餘應於損益表或附註中分別予以揭露。

引用自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小手冊《掌握IFRS-精華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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