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商品應於符合下列情況時認列為收入,即企業將商品之顯著風險及報酬移轉予買方,且企業對於已經出售之商品既不持續參與管理,亦未維持其有效控制,假使與交易有關之經濟效益很有可能流向企業,且收入及成本金額能可靠衡量勞務提供之收入應於交易之結果能合理估計時認列,其收入認列條件類似工程合約,需按資產負債表日之完工程度認列。交易之結果能合理估計係指當收入金額能可靠估計,經濟效益很可能流入該企業個體,完工程度、已發生成本及完成該交易尚需投入之成本皆能可靠衡量時。
以下例子說明企業個體之主要風險及報酬尚未移轉,不可認列相關交易收入:
- 企業個體保有非屬正常保固條件之“滿意保證”
- 收入之收取須視買方未來能否再售出而定
- 買方可依照銷售合約之約定條件取消交易且企業個體無法確定銷售退回之可能性
- 商品已運送但未完成安裝,而商品之安裝係交易之重要部分
利息收入依有效利率法認列。權利金收入按合約之實質以應計基礎認列。股利收入於股東收取股利之權利確定時認列。
工程合約-IAS 11
工程合約係指明確議定承建內容之工程合約,用以建造某項資產或資產組合,包括與資產建造直接相關之勞務提供(如專案經理及建築師之勞務)。典型的工程合約型態為固定價款或成本加價合約。
工程合約之收入及費用按完工比例法認列。換言之,收入、費用及利潤伴隨合約之進展發生。此方法與勞務收入認列方法相似。
若合約之產出無法可靠衡量,則僅能在已發生成本可回收之範圍內認列收入;即合約成本應於發生之當期予以費用化。當合約成本很可能大於合約收入時,應馬上認列預計之損失。
IASB 於2008年7月發佈 IFRIC 15 「不動產工程之協議」。本解釋釐清特定交易應適用之準則(IAS 18 「收入」或 IAS 11「工程合約」)。這可能意即IAS 18 將適用於更廣泛之交易。本解釋適用於2009年1月1日開始之會計期間;本解釋需經歐盟背書。
政府之補助-IAS 20
政府補助需俟企業個體能合理確信取得補助之相關條件可達成,且將可收取該補助收入時列。
政府補助收入應於預計補助之相關成本發生的期間認列在損益表中。政府補助收入之認列時點為完成補助要求之條件或相關義務時。
因政府補助取得之資產通常與相對應之資產抵銷或以遞延收入表達於資產負債表中。對損益表的影響則分別為折舊費用之減少或是隨著相對應資產之耐用年限的經過有系統地實現遞延收入。
引用自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小手冊《掌握IFRS-精華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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