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16日 星期五

關聯企業-IAS 28

關聯企業係指投資者對其具有重大影響力,但其既非子公司亦非合資之投資。重大影響力是指對被投資者的財務和營運政策具有參與決策的能力,但並非控制力者。

當投資者持有被投資者20%以上的表決權時,一般認為重大影響力存在,低於20%時則不存在,但若有明確的反證時亦得推翻上述推論。

關聯企業應採用權益法進行會計處理,除非其符合IFRS 5「待出售非流動資產與停業單位」的規定而分類為「待出售」項下。在權益法下,關聯企業投資最初係按成本認列,收購日後便依持股比例認列其損益,並增加或減少投資的帳面價值。

關聯企業投資於資產負債表上應分類為非流動資產,並以單獨一項科目表達(包括收購所產生的商譽)。當有IAS 39「金融工具:認列與衡量」的減損跡象時,關聯企業投資應按照IAS 36「資產減損」的規定執行後續的減損會計處理。

若投資者依持股比例認列關聯企業的虧損超過其帳面金額,則投資的帳面價值應降為零為止,之後不再繼續認列損失,除非投資者有義務提供資金給關聯企業,或保證會持續支援關聯企業。

在投資企業的單獨財務報表中,關聯企業投資應以成本認列,或依IAS 39的規定認列為金融資產。

引用自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小手冊《掌握IFRS-精華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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