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FRS 6「礦產資源之探勘及評估」,係規定關於礦源之探勘及評估之財務報導;其並未對企業從事礦產儲備之探勘和評估之其他會計處理有所規範(例如企業取得法定探勘權利前之活動,或是探勘技術可行性與資源開採之商業價值可行性已被證實後之活動)。
在IFRS 6範圍外之活動,應按適用之準則處理(例如IAS 16「不動產、廠房及設備」、IAS 37「準備、或有負債及或有資產」及IAS 38「無形資產」)。
對探勘和評估資產認列所採用之會計政策,須使該資訊具備攸關性和可靠性。然而,IAS 8 「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動與錯誤」的某些規定在IFRS 6的特許下毋須適用。其允許該產業下之公司繼續適用該國一般公認會計準則所允許的政策,而不須遵循IFRS之規定。惟有當會計政策的改變,可以使財務報表更具攸關性且仍然可靠,或更具可靠性且仍然攸關時,會計政策才得以變更-換言之,新會計政策能更符合IASB的觀念架構之規定。
探勘及評估資產以成本為原始衡量。根據所取得資產之性質,探勘及評估資產應分類為有形或無形資產。管理當局對於分類必須一致地採用。
於認列後,依據該資產的性質,企業將探勘及評估資產以成本模式或重估價模式,依IAS 16「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或IAS 38「無形資產」進行後續衡量。一旦探勘技術可行性與資源開採後之商業價值可行性被證實後,該資產即不可再分類為探勘及評估資產。
當有事實或環境顯示其帳面價值不再具有可回收性時,探勘及評估資產應進行減損測試。另外,該資產自探勘及評估重分類出去前亦應進行減損測試。該減損應依IAS36「資產減損」予以衡量、表達和揭露,除了企業可按其會計政策,選擇將該探勘及評估資產分派至現金產生單位或不大於營運部門之現金產生單位之群組。
管理當局應揭露其所採用之會計政策,以及由礦源之探勘及評價所產生之資產、負債、收入與費用及投資之現金流量。
引用自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小手冊《掌握IFRS-精華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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