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當局應運用其判斷來建立及應用會計政策,使公司的財務資訊能具備攸關性與可靠性等品質上的特性,包括忠實表達、實質重於形式、中立性、審慎性及完整性。在缺乏IFRS相關準則指引的情況下,管理當局應考量類似或相關議題之IFRS規定及指引是否適用,再考量是否符合財務報表編製及表達之架構下對於資產、負債、收入及費用之定義、認列條件及衡量標準。管理當局亦可在不與IFRS相衡突的前提下,考量採用其他類似會計準則制訂機構所訂定之近期準則、其他的會計文獻及可接受之產業實務慣例。
企業對於類似的交易及事項應採一致的會計政策。
會計政策的變動
因採用新會計所導致的會計政策變動,應依該新準則所規範的過渡性條款予以處理。若無特定的過渡性條款存在時,不論是依規定或是自願性地改變會計政策,皆需追溯調整(亦即重編比較期間金額),除非追溯調整在實務上不可行。
新發布或新修訂之準則
會計準則一般會在規定實施之前即先行公布。在準則已公布而尚未生效的期間,管理當局應揭露其準則已公布但尚未生效的事實。管理當局也應提供已知或能合理估計之資訊,以利評估初次採用新準則時,對當期財務報表可能產生的影響。
會計估計之變動
管理當局應以推延調整的方式,在當期及未來期間內認列會計估計變動後所帶來之損益影響,若該估計變動會造成資產、負債及權益的改變,則應在變動當期調整相關資產、負債或權益之帳面價值。
錯誤
錯誤可能是源自於過失以及對相關資訊的忽視(或是誤解)。重大的前期錯誤應追溯調整(意指重編比較期間之金額),除非該調整於實務上不可行。
引用自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小手冊《掌握IFRS-精華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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