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16日 星期五

處分(出售)子公司、事業單位及非流動資產-IFRS 5

當企業處分(或有計畫處分)資產時,必須遵循IFRS 5「待出售非流動資產與停業單位」之規定。IFRS 5適用於帳面價值主要將透過出售,而非持續使用來回收的非流動資產(或處分群組),但是並不適用於已報廢、逐漸停用或廢棄之資產。「處分群組」是指於單次交易中,以出售或其他方式一併處分之群組資產及直接相關且併同移轉之負債。

當企業的非流動資產(或處分群組)很有可能(highly probable)出售,且資產可在現況下立刻出售時,應將其分類為「待出售」。所謂「很有可能」的出售是指當:有充份證據顯示企業管理當局有出售之承諾;管理當局積極地尋找買家,以確保能夠完成出售計畫;資產是以合理價格積極求售;且此出售交易通常將於分類日後的12個月內完成。

分類為待出售資產(或處分群組)之會計處理為:
  • 以帳面價值及公平價值減除出售成本兩者孰低者衡量。
  • 不繼續提列折舊或攤銷。
  • 在財務狀況表(資產負債表)中單獨列示。
停業單位是指獨立的主要事業部門或地區,其在營運及財務上可作區別,且企業已處分或分類為待出售之企業組成單位。於取得時便以再出售作為唯一目的子公司,也可視為停業單位。

營運單位於達到可分類為待出售標準之日,或當企業已處分該營運單位時,該營運單位應分類為停業單位。若該分類標準是在資產負債表日以後才達到,則不得追溯調整分類。

停業單位除了應於損益表及現金流量表中單獨表達外,另有額外相關的揭露規定。

子公司(或處分群組)的出售日係指控制力轉移之日,合併損益表中應涵蓋出售子公司或處分群組直至處分日止之營運結果;相關處分利得或損失則為下列項目之差額(i)淨資產之帳面價值,加上任何可歸屬之商譽,及業主權益項下的外幣換算與備供出售準備之總額,以及(ii)出售價款。

引用自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小手冊《掌握IFRS-精華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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