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16日 星期五

合資投資-IAS 31

合資係指由兩個以上之個體(合資控制者)形成之契約協定,從事由彼此聯合控制之經濟活動,在此聯合控制是指經由契約協定來分享對經濟活動之控制權利。

合資包括下列三種類型:聯合控制個體、聯合控制經營及聯合控制資產。依照不同的類型有不同的會計處理。

聯合控制個體涉及單獨企業個體之設立,其可能為公司或是合夥之形式。在IAS 31「合資投資」的規範下,聯合控制個體需依比例合併法或是權益法處理。SIC13「聯合控制個體:合資控制者之非貨幣性投入」規範了以非貨幣性投入換取聯合控制個體股權時的會計處理。

至於在聯合控制經營及聯合控制資產的形式下,並不會產生另行設立與合資控制者分離的組織。在聯合控制經營的情況下,每一位合資控制者使用其自有的資源,並獨立負責在合資經營中自己所屬的營運活動,也就是說,每一位合資控制者都擁有並控制其用於聯合經營中的自有資源。聯合控制資產則是指合資控制者共同擁有單一或是多項資產。

當企業個體擁有屬於聯合控制經營或是聯合控制資產的權益時,應個別認列屬於該個體依契約安排所應分享之資產、負債、收益及費損,及現金流量。

引用自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小手冊《掌握IFRS-精華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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