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16日 星期五

事業合併-IFRS 3(修正版)

IFRS 3「事業合併」是於2008年1月修訂並發佈,該修正之準則對會計年度開始日在2009年7月1日或以後之企業開始生效,此修正後之IFRS 3 尚未經歐盟背書。

事業合併是收購企業取得一家或多家事業控制權的交易或事件;控制力的定義為透過監管企業個體或事業之財務與營運決策,以獲取其營業活動產生之經濟利益的能力。影響企業個體是否擁有控制力有許多因子,包括股權投資、掌控董事會、簽訂合約以執行控制力等。若某企業持有另一企業50%以上的股權投資時,一般即視為具有控制力。

事業合併會發生於多種不同的結構中,然IFRS著重於交易的實質上,而非法定形式上。若相同的企業個體間進行一連串的交易,則需考量這些交易的整體結果。例如,任何交易的執行需視其他交易是否完成而定,則這些交易將被視為關聯交易,而決定不同交易是否為關聯交易則需要專業判斷。

事業合併的會計處理方法為購買法,以下步驟為購買法的摘要:
  • 辨認收購企業
  • 決定併購日
  • 認列與衡量可辨認的資產、負債、及不具控制力股權
  • 認列與衡量移轉給被收購企業的價金
  • 認列與衡量商譽或廉價收購利益
購買法係從收購企業的角度來看待事業合併,而收購企業則為取得另一事業控制權的企業個體,因此首先需辨認收購企業。收購企業需於併購日當天衡量移轉價金,並衡量取得資產及負債、商譽及不具控制力股權的公平價值,併購日則為取得被收購企業淨資產控制力之日。


被收購企業的可辨認資產(包括之前未認列之無形資產)、負債及或有負債一般皆以其公平價值入帳,公平價值係由正常交易決定,與收購企業的使用意圖無關。若併購被收購企業的股權少於100%,則會產生不具控制力股權。不具控制力股權為子公司股權中不直接間接歸屬於母公司的部份,母公司可選擇以公平價值法或比例分攤法來衡量不具控制力股權。

併購的價金包含現金及約當現金,以及所有非現金項目的公平價值。作為移轉價金而發行的股份亦需以公平價值衡量。若有任何價金係遞延給付,則應將其折現(若此折現係屬重大),以反映其併購日當天之現值。

部分移轉價金可能取決於未來事件的結果或被收購企業的績效,此則稱為或有價金。或有價金亦應以其併購日當天之公平價值認列,併購日後的會計處理則端視其依IAS 32的規定係分類為負債(每期皆以公平價值執行重衡量,並將差額認列於損益中)或權益(毋需執行重衡量)而定。

商譽係代表未來經濟利潤的資產,此經濟利潤導因於企業併購中無法個別辨認及單獨認列的取得資產。若不具控制力股權係以公平價值衡量,則商譽會包含屬於不具控制力股權的部份;若不具控制力股權係以可辨認淨資產與不具控制力股權的比例來衡量,則商譽僅會包含屬於具控制力股權(即母公司)的部份。

商譽係認列為資產,並需每年執行減損測試,但若有減損跡象時則需更頻繁。

在少數情況下,例如賣方被迫出售而導致廉價收購,併購交易可能沒有商譽可認列,反而還需認列利得。

引用自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小手冊《掌握IFRS-精華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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