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16日 星期五

期中財務報導-IAS 34

IFRS並未要求企業須發佈期中財務報表。不過,許多國家都要求或建議企業應發佈期中財務報表,特別是公開發行公司。

當企業依據IFRS發佈期中財務報表時,則須適用IAS 34「期中財務報導」。IAS 34規定了期中財務報表應揭露內容的最低要求,以及用於認列與衡量包含於期中財務報表內之交易及餘額的會計原則。

企業可以編製完整的IFRS財務報表(亦即符合IAS 1的要求),或是簡明財務報表。簡明財務報表為較為常見的作法。其包括了1簡明資產負債表、簡明損益表、簡明現金流量表、簡明股東權益變動表,及特定之附註揭露。

對於資產、負債、收入、費用、損失及利得的認列與衡量,於期中期間企業一般會採用與當期年度報表一致之會計政策。

期中財務報表對於特定僅能以年度為決定基礎之成本有特殊的衡量規定(例如所得稅係依全年有效稅率計算),以及有關會計估計之採用。認列於前期之期中期間的商譽、投資於權益商品或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的減損損失不得回轉。

當期和比較期間金額的最低應揭露要求如下:
  • 資產負債表-本期期中結束日和上年度之年度結束日。
  • 損益表-本期之期中與年度至期中結束日(year-to-date),以及上年度同一期間之比較性資訊(期中及年度至期中結束日)。
  • 現金流量表和股東權益變動表-本年度截至期中結束日及上一年度相同期間之比較性資訊。
  • 附註說明。
IAS 34並未規定具體的揭露要求,但包含判斷何種資訊應揭露的標準,包括:
  • 期中財務報表的重要性。
  • 非經常性與非重覆性項目。
  • 以前期間的變動,對於期中財務報導(本期或前期)有重大影響者。
  • 有助於了解期中財務報導所使用的會計估計。
其整體目標是確保期中財務報導包含了解企業期中的財務狀況和財務表現的所有資訊。


引用自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小手冊《掌握IFRS-精華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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