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16日 星期五

準備及或有事項-IAS 37

負債是指「企業因過去事件所產生之現存義務(present obligation),而清償該義務將會造成企業資源(即經濟效益)的流出」。準備(provision)屬負債的一種,其定義為「清償時點或清償金額不確定之負債」。


認列及原始衡量

企業在帳上提列準備之時點為:當企業因過去事件而有移轉其經濟利益之現存義務時,且企業有可能(probable 或是more likely than not)必須進行該移轉來清償義務;另相關之負債金額可被可靠衡量。

企業在資產負債表日提列準備時,其金額應為對清償義務之必要支出之最佳估計數,並以預計之現金流出時點折算現值,而企業所提列之準備不應包含未來之營運損失。

所謂的現存義務是由義務事件所產生,義務事件可能為法定義務或是推定義務的形式,其將造成企業無現實可替代方式之情況下必須清償其義務,若企業可以透過未來的行動來避免未來的支出,便不能算是現存義務,亦不須提列相關準備。因此,公司不得僅因為預期在未來會產生支出、或未來預期會有營運損失,而先行認列相關的準備(除非是虧損性合約(onerous contract)所造成的損失)。

一般而言,在認列準備時,該義務不一定要是「法定」義務的形式,企業可能已建立某些模式,或是過去的慣例,使得他方認為企業將承擔某些責任,而造成他方足以合理預期企業將清償這些責任(也就是說,企業有推定之義務)。

若企業有虧損性合約(即依合約所需支付之不可規避支出大於依合約所能收取之經濟效益),則該合約所造成的現存義務應認列為準備,而在認列準備之前,應先認列相關資產之減損。

組織重整準備

組織重整準備須滿足下列之特定條件才可認列:(i)有一份詳盡的正式計畫表明組織重整的主要內容;並且(ii)透過重整計畫的開始執行,或對受重整計畫影響者宣告重整計畫主要內容等動作,企業已對該受重整計畫影響者建立該計畫將執行之有效預期。

在資產負債表日後才宣布的組織重整計畫並不會造成現存義務(即便是在財務報表核准發布日之前所宣布的組織重整計畫亦同)。而出售營業部門時,要直到企業已經承諾履行該買賣時,才會產生相關義務(意指,雙方已達成具約束力的買賣協議)。

所認列的準備金額僅能包括因組織重整而增加的必要成本,不應包含與公司日常營運活動相關部分,於衡量組織重組準備時,不得將任何預期的資產出售利得納入考量。

補償金

企業之債務及預期可收取之相關補償金應按負債及資產分別列示,但是唯有在幾乎確定(virtually certain)清償債務可取得補償時,才可認列資產,且認列之補償金不得超過該準備的金額。企業應揭露所有預期的補償金額所提列之準備與補償金之金額僅得以在損益表內以淨額表達。

續後衡量

在每一個資產負債表日,管理當局須重新計算清償現存義務所需金額之最佳估計數(依適當利率予以折現),因時間經過造成提列準備金額增加之部分應認列為利息費用。

或有負債

或有負債是指不在企業控制範圍之內的未來不確定事項可能帶來之義務,該事項是否發生將決定義務是否存在,或是指因為下列情況,而未被認列的現存債務:(i)必須透過經濟效益流出來清償債務之可能性不太高(not probable);或(ii)金額無法被可靠衡量。

財務報表無須認列或有負債,但必須於附註中揭露並加以敘述,包含潛在財務影響之估計,以及未來資源流出之金額或時點的相關不確定性(除非清償的可能性非常微小)。

或有資產

或有資產是指不在企業控制範圍之內的未來不確定事項可能帶來之資產,該事項是否發生將決定資產是否存在。或有資產不會被認列為企業帳上之資產,但是當幾乎確定會有利得時,相關的資產就不再是或有資產,而應認列為帳上之資產。

財務報表的附註應揭露並說明或有資產,包含潛在之財務影響之估計(若未來可能有經濟效益流入時)。

引用自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小手冊《掌握IFRS-精華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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