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於2006年11月時發佈了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八號公報(IFRS 8)「營運部門」,以作為與美國一般公認會計原則接軌的一部份。IFRS 8與美國財務會計準則第131號公報(SFAS 131)相似,並取代了國際會計準則公報第14號(IAS 14)。其於會計年度開始日於2009年1月1日(含)以後之財務報表適用之,企業亦得提前適用。
任何企業之債務或權益證券若有公開市場報價,或將於公開市場上發行債務或權益性質之金融工具,則需揭露部門別資訊。
營運部門為企業的組成之一,其可藉由該企業的主要營運決策者(Chief Operating Decision-Maker, CODM)用以分配資源與評估績效而定期採用的內部報告中的部門別辨認而得。
若營運部門符合「應報導部門」的條件則應單獨揭露,應報導部門係指超過準則中量化門檻的營運部門或營運部門群組。然而,企業亦得選擇揭露額外的營運部門。
所有應報導部門皆需以主要營運決策者所複核的型式提供損益與資產數字的揭露,同時亦應揭露每個類似產品或勞務群組之營收、地區別營收及主要顧客之依賴度,若主要營運決策者有複核其他詳細的績效或資源資訊亦應揭露。此外,企業亦需提供總營收、損益、資產及主要營運決策者所複核的其他重大項目等與主要財務報表數字的調節資訊。
引用自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小手冊《掌握IFRS-精華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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