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16日 星期五

首次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 1

當企業首次由當地國家之一般公認會計準則轉換至IFRS時,應遵循IFRS 1之各項規定。對於所有在企業的首次IFRS財務報表報導日屬於有效的準則,基本上IFRS 1係要求全面予以追溯適用。然而,在全面追溯適用之基本原則下,IFRS 1亦提供了數個可選擇性豁免及4項強制性例外。


可選擇性豁免涵蓋了那些IASB認為追溯適用將太過困難,或其可能導致成本超過對使用者效益之準則。這些豁免是可供選擇的,企業可以選擇任一、全部、或完全不採用之。該可選擇性豁免為:

  1. 事業合併
  2. 股份基礎給付交易
  3. 保險合約
  4. 以公平價值或重估價視為不動產、廠房與設備及其他資產之應有成本
  5. 租賃
  6. 員工福利
  7. 累積換算差異
  8. 對子公司、合資及關聯企業之投資
  9. 子公司、關聯企業及合資之資產與負債
  10. 複合式金融工具
  11. 已認列金融工具之指定
  12. 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在原始認列時之公平價值衡量
  13. 屬於不動產、廠房與設備成本一部分之除役負債
  14. 特許服務交易安排
  15. 借款成本
  16. 由客戶移轉之資產
強制性例外則涵蓋了那些於追溯採用IFRS時被視為不適當之準則。這些例外係強制性的,不能加以選擇。這些強制性例外為:

  1. 會計估計
  2. 金融資產及負債之除列
  3. 避險會計
  4. 不具控制力股權之部分會計處理
比較期間資訊亦須按IFRS編製與表達。幾乎所有因首次採用IFRS所產生調整之相對科目,係計入首期按IFRS表達之期初保留盈餘中。

IFRS1並要求企業提供先前一般公認會計準與IFRS間之特定調節資訊。

引用自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小手冊《掌握IFRS-精華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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