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16日 星期五

資產減損-IAS 36

幾乎所有的資產,無論是流動或非流動,皆應進行資產減損測試,以確保其在財務狀況表(資產負債表)上並未高估。

資產減損的基本原則為資產在財務狀況表上的帳面價值不應超過其可回收金額。可回收金額的定義為資產之公平價值扣除處分成本,及其使用價值中,兩者較高者。

公平價值扣除處分成本係指於正常交易中,對交易事項已充分瞭解並有成交意願之雙方經由資產之銷售並扣除處分成本後所可取得之金額;使用價值則是要求管理當局對資產所產生之未來現金流量予以估算,並以反映現時對貨幣時間價值及資產特定風險評估之稅前市場利率予以折現。

當有跡象顯示資產可能減損時,受資產減損準則規範的所有資產都應進行減損測試。特定之資產(如商譽、非確定耐用年限之無形資產、尚未達可使用狀態之無形資產等)即便無減損跡象,亦應每年定期進行減損測試。

評估資產是否發生減損時,應同時考慮外部及內部跡象。外部跡象如技術、市場、經濟或法律環境產生不利之重大變動,或是市場利率上升,而內部跡象則如資產實體毀損或過時之證據,或是資產之經濟績效將不如原先預期之證據。

可回收金額應就個別資產予以決定,然而個別資產甚少能與其他資產區隔產生獨立之現金流量,因此於執行減損測試時,大部分的資產係以群組的方式,也就是所謂的現金產生單位(cash generating units, CGUs)來進行。現金產生單位係指可產生現金流入之最小可辨認資產群組,其現金流入與其他個別資產或資產群組之現金流入大部分獨立。

資產之帳面價值與其可回收金額(以資產之公平價值扣除處分成本及其使用價值二者較高者)比較,當資產或現金產生單位之帳面價值超過其可回收金額時,即有減損產生。任何資產減損應分攤至該資產或現金產生單位之資產群組,並於損益表上認列減損金額。

於事業合併交易所認列之商譽,係分攤至收購者預期能受益自該事業合併的單一現金產生單位或現金產生單位群組。然而,於執行商譽減損測試時,所容許之最大現金產生單位群組為IFRS 8「營運部門」第5段所定義之營運部門最小單位(亦即在執行IFRS 8第12段所允許之營運部門彙總前)。

引用自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小手冊《掌握IFRS-精華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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