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於PDF檔(迎接國際會計準則時代的來臨)第三頁內的資料顯示,台灣採用IFRS的時程表如下圖:
註一:已發行或已向金管會申報發行海外有價證券,或總市值大於新臺幣100億元之公司
註二:不含信用合作社、信用卡公司、保險經紀人及代理人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已於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四日正式宣布全面採用IFRS時程表,按其推動架構,其施行係按對象別分以下兩階段實施:
第一階段:上市上櫃公司、興櫃公司及金管會主管之金融業(不含信用合作社、信用卡公司、保險經紀人及代理人):
(一) 應自2013年開始依IFRS編製財務報告。
(二) 自願提前適用:
已發行或已向金管會申報發行海外有價證券,或總市值大於新臺幣100億元之公司,於報經金管會核准後,得提前自2012年開始依IFRS增加編製合併財務報表,依規定無須編製合併報表者,則得依IFRS增加編製本身之個體財務報告(individual financial statements)。
第二階段:非上市上櫃及興櫃之公開發行公司、信用合作社及信用卡公司:
(一) 應自2015年開始依國際會計準則編製財務報告。
(二) 得自2013年開始提前適用。
於適用IFRS時需提供前一年度依IFRS編製之比較報表,於適用前兩個年度需開始揭露IFRS計畫及影響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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